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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廢鋼鐵環保政策和審核要求
 
來源:中國廢鋼鐵應用協會        發稿時間:2010-02-01 17:07:09        發稿編輯:幻境

  本文系根據在我協會四屆二次會員大會上環境保護部固體廢物管理中心韓飛女士的發言整理。

  內容提要:

  一、環境保護部固體廢物中心簡介

  二、國家有關固體廢物進口的法律法規簡介

  三、進口廢鋼鐵許可證的審批管理

  四、進口廢鋼鐵許可證申請材料中常見問題及建議

  一、 環境保護部固體廢物管理中心簡介

  環境保護部固體廢物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固廢中心)成立于2006年2月,是在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進口廢物登記管理中心的基礎上擴大職能范圍組建的,辦公地點位于北京市朝陽區育慧南路1號的中日友好環境保護中心A棟六層。

  目前我中心的工作分為兩部分:廢物進口登記管理和國內固體廢物管理技術支持。

  進口廢物登記管理職責是:受理進口廢物申請材料、向環境保護部上報審核結果、上網公示受理情況、發放廢物進口許可證、與海關電子口岸聯網監管廢物進口許可證的使用、協助環境保護部對進口廢物利用單位進行監管等。

  二、國家有關廢鋼鐵進口的法律法規簡介

  1、主要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簡稱《固體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1996年4月1日起實施。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通過,2005年4月1日起實施。

  2)《關于堅決控制境外廢物向我國轉移的緊急通知》1995年11月7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

  對可作為原料但必須嚴格限制進口的廢物,由國家環保局統一審批,由國家商檢機構列入強制性檢驗商品目錄實行強制檢驗。

  3)《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

  1996年8月3日發布

  禁止境外危險廢物和生活垃圾向我國轉移。

  4)《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及其補充規定

  1996年3月1日,國家環保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局、國家商檢局發布(環控[1996]204號)

  5)《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

  1990年3月22日,我國簽署了該公約,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巴塞爾公約修正案。

  2、主要制度

  1)禁止進口制度

  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固體法》第24條)

  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或者不能以無害化方式利用的固體廢物(《固體法》第25條)

  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固體法》第66條)

  2)進口審批制度

  對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進口實行分類審批管理,即限制進口類和自動許可進口類,并分別制定目錄。

  3)目錄管理制度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海關總署、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禁止進口、限制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的固體廢物目錄 《固體法》第25條) 。

  4)環境標準及檢驗檢疫制度

  進口的固體廢物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并經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檢驗合格。(《固體法》第25條)

  進口廢物在裝船運往我國前必須經檢驗合格(裝運前檢驗),到岸后經檢驗合格才能入關。

  5)處罰制度

  違反本法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進口屬于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于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固體廢物,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口者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退運該固體廢物的責任,或者承擔該固體廢物的處置費用。逃避海關監管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運輸進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固體法》第78條) 。

  違反本法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危險廢物,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固體法》第79條)。

  對已經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向海關提出處理意見,海關應當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已經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進口者消除污染 (《固體法》第80條)。

  三、進口廢鋼鐵的審批管理

  1、進口廢鋼鐵的審批依據

  1)相關法律法規(上面已經介紹);

  2)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7年第57號,《關于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申請事項的公告》,該公告對進口廢物(包括廢鋼鐵)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請程序作了詳細規定,并有申請書可供下載(見附件1)。

  附件1:

  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7年第57號,《關于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申請事項的公告》。

  3)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商務部、國家發改委、海關總署、國家質檢總局公告2008年第11號。該公告中有三個目錄,廢鋼鐵在《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見附件2)中;

  附件2: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商務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海關總署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 2008年 第11號

  4)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進口廢鋼鐵審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環函〔2005〕158號),該通知規定了進口廢鋼鐵的企業類型及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見附件3)。

  附件3:《關于進一步做好進口廢鋼鐵審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環函〔2005〕158號)

  2、關于2005年158號通知的要求

  1)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達標的鋼鐵冶煉企業可以申請進口廢鋼鐵用作生產原料。

  國家關于鋼鐵行業的產業政策見附件4。

  附件4:

  2)由所在地級市環保部門出具鋼鐵冶煉企業環保達標文件證明材料。

  3)國家環保總局核定的廢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和廢電機定點加工利用單位(以下簡稱定點單位),可以申請進口少量廢鋼鐵(不超過其年加工能力的10%),但需提供申請單位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達標的鋼鐵冶煉企業簽訂的供貨合同。并且要求進口單位和口岸必須和已經批準的廢五金電器進口許可證上的一致。

  4)首次申請進口的利用企業,需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及其審批文件和環保設施竣工驗收文件。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及審批應符合附件5要求。

  3、進口廢鋼鐵許可證的審批管理

  1)申請程序:

  下載申請書—填寫—法人代表簽字—加蓋企業公章—準備營業執照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到利用企業所在地環保部門開具利用企業污染物達標排放證明—將以上材料寄往固廢中心(北京市朝陽區育慧南路1號A棟601室,郵編100029,電話010-84636376,84665580)

  2)審批程序

  我中心在收到申請材料后,對審查不合格的告知申請單位,要求補充材料或告知不予受理原因。合格的申請匯成表格后上報環境保護部,并上網公示3個工作日以上。

  已公示的申請企業,向網上公布的帳號匯審查登記費,一個許可證(公示表上一個序號)收費800元人民幣,不收現金。

  環境保護部批準后,我中心及時公布審批表,并將已經匯款的許可證郵寄到廢鋼鐵利用企業。

  3)自動許可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樣本:

  背面

  4)進口廢鋼鐵許可證的使用

  由海關在許可證背面的廢物進口登記表內逐批簽注核減進口數量。共25格,填滿后自行失效,無論是否還剩有余量。

  廢鋼鐵進口許可證因故需要更改的,例如更換口岸、更換進口單位、增加廢鋼鐵的商品編號等,可直接向我中心提出申請,填寫申請書,交回原許可證。我中心扣除原證已使用的數量后,重新上報環境保護部審批。更改后的證書的有效期不變。利用單位和廢物種類不能變更。

  遺失進口許可證需要補辦的,企業需登報聲明作廢后,重新申請。

  5)與海關電子口岸聯網管理

  為了打擊偽造進口廢物許可證的違法行為, 我中心從2005年10月起與海關電子口岸實現了聯網管理,大大加強了對固體廢物進口的監管力度。我中心可以隨時掌握全國固體廢物進口的狀況,有利于對我國固體廢物進口進行宏觀調控。 對于一些不誠信企業或個人以非法手段偽造申請材料騙取進口廢物許可證的行為,我中心及時匯報環保部,根據具體情況通過網絡技術處理,及時阻止違法行為的繼續發生。

  四、進口廢鋼鐵工作中常見問題

  1)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

  申請書的填寫不規范、不完整,不填聯系電話、不蓋企業公章、法人沒有簽字、不填申請日期等;

  申請材料不真實,甚至偽造利用企業資料、包括公章、法人簽字、環保局證明、國內收貨人登記證書等。

  附件6

  申請書樣本及填寫說明

  2)進口廢鋼鐵質量問題

  進口的廢鋼鐵不符合進口廢鋼鐵環境控制標準GB16487.6—2005的規定,比如:

  含有禁止夾帶物(放射性廢物、廢棄炸彈、炮彈等爆炸性武器彈藥、含多氯聯苯廢物等);

  含危險廢物總量(密閉容器、含廢石棉廢物、廢感光材料等)超過進口廢鋼鐵重量的0.01%;

  非鋼鐵成分(廢木料、廢紙、廢玻璃、廢塑料、廢橡膠、鐵銹渣等)超過2%(重量);

  夾帶走私物品等;

  3)非法倒賣進口廢鋼鐵

  將進口的廢鋼鐵賣給沒有取得進口廢鋼鐵許可證的企業使用;

  將進口的廢鋼鐵賣給不符合鋼鐵產業政策、環保不達標的企業使用;

  直接將進口廢鋼鐵許可證賣給第三方使用。

  幾點建議:

  我國固體廢物進口環境管理的重要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頒布,1996年4月1日起實施)和《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及其補充規定(1996年3月公布實施)實施以來,我國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環境管理工作已經走過了十三年的歷程。十三年來,為了有效利用國外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資源,同時又把“洋垃圾”拒之于國門之外,我們從無到有,不斷在法律法規的框架下摸索管理模式,完善規章制度;改進管理方法和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增強服務意識,以適應廢物進口審核工作發展的需要。我們的工作得到了各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也得到了進口和利用企業的理解。

  同時,我們在工作中也發現申請進口廢鋼鐵的企業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度政策、申辦程序不了解,不但影響了辦事效率,有的甚至違反了國家的有關規定。我們希望申請進口廢鋼鐵的單位加強法律法規學習,進一步提高法律意識,自覺遵守國家有關進口廢鋼鐵的各項規定,嚴格按照環原保總局2007年57號公告和2005年158號通知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希望廢鋼鐵利用企業按照國家鋼鐵產業政策和有關環保要求,加強環境保護意識,保證環保設施正常有效運行,節能減排,杜絕污染事故的發生;在填寫申請書時嚴格把好公章、簽字、合同關,保證提交的申請材料是真實的、完整的和正確的。

  希望廢鋼鐵進口企業自覺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嚴格維護市場秩序,不將進口的廢鋼鐵倒賣給進口許可證上的利用單位以外的企業使用,不倒賣進口廢鋼鐵許可證。 (環境保護部固體廢物管理中心 韓飛)

  200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