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可持續發展學院聯合廢塑料新觀察、中國合成樹脂協會塑料循環利用分會,
(為了方便理解,《飲料紙基復合包裝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實施辦法》全文附上,紅色字體是提意見原文,藍色字體是提出意見,閱讀時可只讀紅、藍字體部分。)
《飲料紙基復合包裝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99號)要求,推動實施飲料紙基復合包裝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所稱飲料紙基復合包裝是指以紙材作為基本結構材料,與其他材料經過復合工藝構成密閉存放飲料(含乳品及其他液態食品)的包裝。
廢棄飲料紙基復合包裝是指進入消費領域經使用后產生的飲料紙基復合包裝廢棄物、包裝材料生產企業的邊角料和飲料灌裝企業的破損包等。
建議
廢棄飲料紙基復合包裝不應該包含“包裝材料生產企業的邊角料”,這部分廢棄物應該定義為工業廢棄物。
第三條(適用對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飲料紙基復合包裝的生產(進口)企業,以及使用飲料紙基復合包裝的飲料灌裝企業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對廢棄飲料紙基復合包裝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責任主體和范圍)在中國境內銷售的飲料紙基復合包裝生產(進口)企業對本企業銷售的飲料紙基復合包裝承擔廢棄產品回收利用、信息公開、生態設計等生產者延伸主體責任。
建議
建議在文件中明確品牌商的責任,或可將文字該為”飲料紙基復合包裝生產企業應與飲料品牌企業、飲料生產企業和灌裝企業、商貿零售企業、消費者、各城市政府合作”。
從全球針對包裝的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法律制度文件來看,由于產品生產商或品牌商對于包裝材料、包裝產品的使用和選擇通常是具有決定權的,而從目前《飲料紙基復合包裝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實施辦法(試行)》文件中,提出的是,這里的飲料灌裝企業也并未明確包括飲料的品牌商(例如,很多大品牌商是有指定的第三方外包灌裝企業的)。
飲料灌裝企業應協助飲料紙基復合包裝生產企業開展生態設計,減少原材料消耗,提高復合包裝材料的可回收性和循環利用便利性,并依托自身銷售渠道等多種途徑,促進回收利用。
商貿零售要采取以及舊換新、設置專用回收箱等方式,積極配合飲料紙基復合包裝物生產企業開展包裝物的回收。
消費者要樹立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意識,配合開展飲料紙基復合包裝的回收,分類投放到回收網點。
建議
為具體行業和地方政策的制度創新,開放靈活的空間
1、多種回收方式:基金、以物易物、以舊換新、押金等多種方式回收;
2、通過“鼓勵”、“探索”、“引導”、“建議”等措辭表達對創新的支持。
各城市政府要支持飲料紙基復合包裝的分類投放或集中分選,破除分類投放設施進社區、進車站、進公共場所等的障礙。
建議
原文:第四條 ……各城市政府要支持飲料紙基復合包裝的分類投放或集中分選,破除分類投放設施進社區、進車站、進公共場所等的障礙。
建議:實際落實起來很難,且部分城市仍未明確把紙基復合包裝列為“可回收物”。建議,各個城市政府將紙基復合包裝明確的列為“可回收物”,并利用各自城市現有的可回收物的收集、運輸、分選體系進行實施,包括國有體系和社會體系。
第五條(管理職責)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商務部、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飲料紙基復合包裝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
建議
設立國家級中長期項目,積極探索和試點;在國內屬于比較新生的理念和事務,認識和經驗需要積累,企業風險承受壓力不確定;體系龐大,利益相關者眾多,個別的行業協會、企業和地方政府不具備組織和協調的實力。
第六條(生態設計制度)飲料紙基復合包裝生產企業、飲料灌裝企業應開展生態設計,采用易回收、易分離、易資源化利用等設計方式,持續提升包裝設計水平。
第七條(信息公開制度)飲料紙基復合包裝生產企業應在包裝上標注包裝的主要材料信息,并公開包裝分離方式和資源化利用等技術指導信息。
第八條(回收目標)對年銷售量10億包以上的飲料紙基復合包裝生產(進口)企業生產和銷售的飲料紙基復合包裝(以三年境內平均銷售量為基準),國家發展改革委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商務部、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確定回收目標,其他企業參照執行。到2025年,資源化利用率應達到40%,綜合回收率達到60%。
建議
1、設置略高于現狀的、進取性的回收率和利用率;
2、選擇基準年度設置目標值,設定年度增長率目標;
3、資源化利用量不應該包含“生產環節”的重量,即包裝材料生產企業的工廠廢料;
4、資源化利用率應明確是否100%資源化利用,如有些紙基復合包裝的再生利用企業,只處置含量75%的紙漿纖維部分,沒有處置含量25%的鋁塑復合材料部分。這樣的處置是否能夠被列為資源化利用量?如果剩下的鋁塑被投入生活垃圾焚燒設施,那么是應該計入資源化利用還是能源化利用?
5、資源化利用設置的目標過高,目前回收利用的產能和回收的網絡仍待完善。
國家鼓勵飲料紙基復合包裝生產企業、飲料灌裝企業、銷售商和回收利用企業,按照市場化原則共同組建飲料紙基復合包裝回收利用聯盟,以聯合體方式分解和落實飲料紙基復合包裝回收利用目標。
第九條(備案管理)飲料紙基復合包裝生產(進口)企業應于每年年底前將下一年度目標完成方案報送備案;以聯合體方式履行的,由聯合體于每年年底前將下一年度的目標聯合完成方案報送備案,并附具聯合體組成企業名單。
第十條(信息披露)飲料紙基復合包裝生產(進口)企業應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社會發布生產者延伸責任履行報告,公開上一年度企業開展生態設計、推進回收利用的措施,以及目標完成情況等履責情況。以聯合體方式履行的,由聯合體負責發布履行報告。
第十一條(核查制度)國家不定期委托第三方機構對責任企業或聯合體的延伸責任目標完成情況進行核查,并將核查結果向社會公布。第三方機構應獨立、公正、科學開展核查工作,對核查過程和結果的公正性負責。
建議
應該采取定期的審核機制,同時保留不定期審核的權力。同時,應該把審核方式、審核流程、評審模板提前向被審核方說明,做好預先的培訓。
第十二條(紅黑名單制度)國家建立動態更新的飲料紙基復合包裝生產者延伸責任履行黑名單和紅名單制度,將責任履行情況好、社會貢獻突出的企業或聯合體納入紅名單,將連續兩年未完全履行責任的企業或聯合體納入黑名單,并適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獎懲制度)國家對納入紅名單的企業或聯合體優先給予政策支持;國家推動有關部門對納入黑名單的企業或聯合體開展聯合懲戒。
建議
獎懲制度沒有有效的約束力,參考其它國家和地區的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可以由企業或聯合體建立回收和再生利用體系,如果沒有達到效果,應該由國家采取強制措施進行回收和再生利用,而成本由企業和聯合體分攤。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商務部、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年月日生效,有效期5年。
附:名詞解釋
資源化利用率:進行再生利用的廢棄飲料紙基復合包裝的重量(噸)占三年平均銷售量(噸)的百分率。
綜合回收率:廢棄飲料紙基復合包裝生產環節回收量(噸)、消費環節回收量(噸)與能源化利用回收量(噸)之和占三年平均銷售量(噸)的百分率。
建議
1、精準使用“資源化利用率”、“綜合回收率”計算公式,建議計算公式中,不納入生產過程產生的邊角廢料的量,更關注流通和消費過程中的量。
2、同時考慮國外進口料對目標計算的影響,計算公式中, 不納入國外進口的“飲料紙基復合包裝廢棄物”相關量,只采用國內全部或者部分區域一定時間的回收量。
生產環節回收量:包裝材料和飲料灌裝生產企業生產過程中回收的邊角廢料和破損包等廢棄飲料紙基復合包裝的重量。
消費環節回收量:經消費者消費后回收的廢棄飲料紙基復合包裝的重量。
資源化利用量:生產環節和消費環節回收的廢棄飲料紙基復合包裝進行再生利用的重量。能源化利用回收量:經環衛系統回收并進入生活垃圾焚燒設施進行能源化利用的廢棄飲料紙基復合包裝的重量。
總結
這次征求意見稿不僅有助于落實飲料紙基復合包裝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提高廢棄飲料紙基復合包裝的回收率,還有助于回收體系建設,提高消費者垃圾分類意識,推動我國各地目前廣泛開展的垃圾分類回收工作的開展,發揮協同作用。
這次征求意見稿是中國消費品領域包裝物問題第一個EPR制度,是重大的制度創新,相關政府部門、機構、專家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具有破冰意義,將極大推動這個領域回收率提升,解決包裝物污染環境問題。
這是石破天驚,具有重要意義的一刻!但也有稍微不足:
1、這次征求意見稿總體依舊比較宏觀,沒有從資源產出效率和社會綜合成本角度上給予具體的方法建議。因為很多方法必須政府主導和政府出臺規則,這是生產者責任制度的復雜性,也是EPR在全球實踐過程中很重要的一點。但政府要就各種方法,給予敞口的政策支持。
2、企業都喜歡回收高附加值、高盈利的,能很快帶來利潤。低附加值廢棄物例如玻璃、雜紙、混雜的塑料(飲料紙基復合物)、織物等。從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被列為可回收物,回收會增加回收成本。這時就需要政策驅動,有政策性的法規出臺,可以在回收低附加值時享受政策紅利。
希望 EPR 制度馬上落地實施!